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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庆阳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部城镇人群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未从业城镇居民、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和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以校(园)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为一个统筹区。
三、基金筹集和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筹集。
在制度试点运行初期,按下列标准统筹:1、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的标准统筹。其中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县(区)财政补助1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标准统筹。其中个人缴费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属院校学生,省财政补助40元;市属院校学生,省、市财政各补助20元;县(区)属院校学生,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3、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标准统筹。其中个人缴费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属学校学生,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属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市、县(区)财政各补助10元。
4、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标准统筹。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5元;县(区)财政补助10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5、其他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标准统筹。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县(区)财政补助10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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